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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纪检监察组应当报请或者会同党组定期召开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中国石化的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464.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限期问责。
463.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462.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1.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
460.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不能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
459.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458.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三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457.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456.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