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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当被核查人为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的,应当报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
467.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466.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情况的汇总和归档工作,无需向纪检监察组组长报告,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
465.纪检监察组应当报请或者会同党组定期召开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中国石化的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464.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限期问责。
463.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462.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1.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
460.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不能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
459.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