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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475.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474.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
473.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
472.纪检监察组可以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471.外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可以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
470.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469.经过初步核实,发现被核查人确有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予以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
468.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当被核查人为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的,应当报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
467.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