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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
479.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478.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477.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476.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475.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474.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
473.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
472.纪检监察组可以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471.外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可以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