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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对问题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的信访举报问题,可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妥善处理,防止简单一函了之。
482.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组、人事部应认真甄别,对没有具体内容、可查性不强的,可以暂缓或不进行函询。
481.在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十年内问责。
480.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
479.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478.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477.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476.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475.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474.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