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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函询对象对函询回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需在承诺书上签字,直接将函询回复材料并交回函询部门。
485.函询对象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若其在领导班子中排名不是第一,应将函件抄送班子成员中的纪委书记。
484.函询时函询部门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和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将函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排名第一的领导人员。
483.对问题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的信访举报问题,可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妥善处理,防止简单一函了之。
482.对受理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组、人事部应认真甄别,对没有具体内容、可查性不强的,可以暂缓或不进行函询。
481.在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十年内问责。
480.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
479.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478.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477.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