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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函询对象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491.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执纪审查、选人用人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函询对象回复存在欺瞒组织行为的,从重处理。
490.采信反馈后又收到相同问题反映且无新的问题线索的,可以不再重复函询。( )
489.函询对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无需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488.函询对象所作说明涉及阅签人的,不再由其阅签,应当将函询回复材料与承诺书直接交回函询部门。
487.函询对象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若其在领导班子中排名第一,应当将函询回复材料与承诺书直接交回函询部门;若其在领导班子中排名不是第一,其函询回复材料由班子排名第一的领导人员阅签后,再连同承诺书一并交回函询部门。
486.函询对象对函询回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需在承诺书上签字,直接将函询回复材料并交回函询部门。
485.函询对象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若其在领导班子中排名不是第一,应将函件抄送班子成员中的纪委书记。
484.函询时函询部门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关于请作出书面说明的函》和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将函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排名第一的领导人员。
483.对问题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的信访举报问题,可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妥善处理,防止简单一函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