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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函询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函件和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函统一编号,函询、函询回复、采信反馈等材料一并留存、集中管理,确保规范、完整。
493.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对在函询过程中出现的失密、泄密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92.函询对象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491.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执纪审查、选人用人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函询对象回复存在欺瞒组织行为的,从重处理。
490.采信反馈后又收到相同问题反映且无新的问题线索的,可以不再重复函询。( )
489.函询对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无需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488.函询对象所作说明涉及阅签人的,不再由其阅签,应当将函询回复材料与承诺书直接交回函询部门。
487.函询对象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若其在领导班子中排名第一,应当将函询回复材料与承诺书直接交回函询部门;若其在领导班子中排名不是第一,其函询回复材料由班子排名第一的领导人员阅签后,再连同承诺书一并交回函询部门。
486.函询对象对函询回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需在承诺书上签字,直接将函询回复材料并交回函询部门。
485.函询对象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若其在领导班子中排名不是第一,应将函件抄送班子成员中的纪委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