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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遇到准备或者正在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可能造成其人身伤害的情况的检举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09.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部门将原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有关信息录入信访举报管理系统。
508.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 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在信访举报管理系统中录入检举控告主要内容及相关基本信息后,将复印件转送下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办理。
507.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可以扩大知情范围。
506.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于重复检举控告,应当在系统中详细录入举报信息、分类摘要举报内容后,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有关部门承办
505.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检举控告,应当接收。( )
504.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具有在处分期或者处分影响期内,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晋升职务、职级和薪酬档次及其他相关待遇,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03.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具有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案件卷宗或者人事档案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02.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具有未按规定办理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待遇调整及劳动合同变更等手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01.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管理台账,提高处分决定宣布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