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531.审理过程中,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重新审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审理过程直接调查补充,不用退回补充审查。
530.审理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和保密的工作规定。
529.形式审核通过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办理正式移送审理手续;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经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
528. 承办部门无需应当将案卷(含电子卷)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正式审核。
527.案件审理工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归口管理。
526.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案件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审理反馈意见,切实履行好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共同职责。
525.对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充分吸纳;对拟不予采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524.案件审理部门建立健全纪检机构内部沟通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查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观念,增强工作合力。主动加强沟通,全面掌握案件背景特点等情况,克服“书面审”的弊端,审慎提出审理意见。
523.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构作出:
522.纪检监察机构可以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