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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536.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纪检机构按照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
单选题
535.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分的或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在报上级党委审定前,应当与上级纪检机构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单选题
534.审理报告经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后,报党委会审议决定。
单选题
533.审理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被审查人的简历、检讨(忏悔反思)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相关法规依据等。
单选题
532.审理时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单选题
531.审理过程中,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重新审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审理过程直接调查补充,不用退回补充审查。
单选题
530.审理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和保密的工作规定。
单选题
529.形式审核通过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办理正式移送审理手续;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经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
单选题
528. 承办部门无需应当将案卷(含电子卷)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正式审核。
单选题
527.案件审理工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归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