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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复议复查案件材料,应当包括申诉材料和有关组织的意见,有关负责人的批示,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审理报告,审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违纪事实材料及说明,处分、处理适用条规及说明等。
539.应当逐级办理征求意见案件,对越级请示的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征求意见要具体,答复要明确。
538.纪检机构收到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起诉决定书、地方纪委监委纪律处分建议后,直接履行审理程序。
537.结案后,按照“谁接收谁立卷“的原则,及时立卷归档。
536.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纪检机构按照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
535.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分的或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在报上级党委审定前,应当与上级纪检机构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534.审理报告经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后,报党委会审议决定。
533.审理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被审查人的简历、检讨(忏悔反思)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相关法规依据等。
532.审理时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531.审理过程中,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重新审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审理过程直接调查补充,不用退回补充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