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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四条红线”要求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对评估为高风险的作业建立高危作业项目清单。( )
对于审核或检查前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已经发现并采取措施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不纳入问责计数范围。( )
安全生产承包点检查督导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中油安〔2014〕445号)的规定,工作前安全分析(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
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处置卡,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并按计划组织应急演练。
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的问责,由总部有关部门或者专业公司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专业公司负责人审定后,启动问责程序。( )
所属企业应当对二级单位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结合生产作业活动所涉及的业务、重点队种,确定二级单位重点防控的生产安全风险。
根据《关于强化关键风险领域“四条红线”管控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事故的通知》(中油质安[2017]475号)的规定,各单位要对涉及安全生产“四条红线”的生产经营作业活动全面强化风险管控,其中要加强油气井井控管理,严格落实井控“联管连责”要求,油气井作业甲乙双方对井控风险必须管控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 )
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所属企业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因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引发事故的,或者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