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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企业应当依照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
根据《关于强化关键风险领域“四条红线”管控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事故的通知》(中油质安[2017]475号)的规定,各单位要对涉及安全生产“四条红线”的生产经营作业活动全面强化风险管控,其中要加强油气井井控管理,严格落实井控“联管连责”要求,油气井作业甲乙双方对井控风险必须管控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 )
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3—5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10—1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责令所属企业机关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给予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
因重大事故隐患引发事故的,或者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单独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的,在工程服务合同中应当具有安全生产条款。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可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1—2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3—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给予所属企业机关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 )
所属企业应当同时对每个纳入问责范围的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负有属地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 )
记分满9分的,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约谈或者通报批评。( )
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的问责,由总部有关部门或者专业公司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专业公司负责人审定后,启动问责程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