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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强化关键风险领域“四条红线”管控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事故的通知》(中油质安[2017]475号)的规定,各单位要对涉及安全生产“四条红线”的生产经营作业活动全面强化风险管控,其中要严防油气生产经营领域的着火爆炸风险,加密生产巡检督查频次,提高巡检质量,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严格履行生产经营中的变更管理程序,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油气等介质不泄漏、不着火、不爆炸。( )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约谈和行政处分的影响期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
对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集团公司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专业公司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 )
企业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四条红线”要求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对评估为高风险的作业建立高危作业项目清单。( )
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集团公司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专业公司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 )
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3—5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10—1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责令所属企业机关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给予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
起下钻作业时,每起出3柱—5柱,应将井内钻井液灌满,下钻带止回阀钻具组合时,应每下20柱—30柱即向钻具内灌满钻井液,灌钻井液时,应静止活动钻具。( )
发生井喷后应采取措施控制井喷,若井口压力有可能超过允许关井压力,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放喷后点火。( )
GB/T31033-2014《钻井井控技术规程》中规定:钻井工程设计书中应明确钻开油气层前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以及油气井压力控制的主要技术措施。
3. 3不安全行为指可能对自己或他人以及设备、设施造成危险的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