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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含硫天然气开发、压裂施工作业、储气库生产、燃气业务等领域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质安〔2020〕9号)中规定,储气库安全生产禁令不包括严禁未经安全评估变更注采气参数。
因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治理工作结束后即可恢复生产经营。
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包括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
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置满足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安全组织机构,无须配备专(兼)职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
根据《关于强化关键风险领域“四条红线”管控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事故的通知》(中油质安[2017]475号)的规定,各单位要对涉及安全生产“四条红线”的生产经营作业活动全面强化风险管控,其中要严防油气生产经营领域的着火爆炸风险,加密生产巡检督查频次,提高巡检质量,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严格履行生产经营中的变更管理程序,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油气等介质不泄漏、不着火、不爆炸。( )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约谈和行政处分的影响期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
对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集团公司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专业公司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 )
企业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四条红线”要求和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对评估为高风险的作业建立高危作业项目清单。( )
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由集团公司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委托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者专业公司主要领导作为谈话人。( )
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问责,一次审核或检查发现单项业务或者一个二级单位存在3—5个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或者存在10—19个较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责令所属企业机关业务分管部门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负责人做出深刻检查,给予所属企业业务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