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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基层工会( )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按照规定 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
278、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和设区的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 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 )为法定代表人。
277、省、市、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从( )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76、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职工( )人以上的,依法 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 )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275、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 )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274、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 撤销,并报告( )工会。
273、对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 指导职工在( )内组建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272、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国家法律,以( )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71、工会会员应该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 )交纳会费。
270、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 )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