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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是指社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参团社委托按社团贷款协议约定进行社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县级联社。
各成员行社在社团贷款中的出资额应当符合监管部门对()贷款比例和限额的规定。
借款人如到期无法全部或部分清偿社团各成员行社的债权,各成员行社只能通过()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已取得代理行社授权的除外。
社团贷款原则上由()认定分类结果
应当经过社团会议审议并经贷款承担比例达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行社同意,其决定对所有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的事项不包括()。
下列事项无需经过社团会议审议并经全体成员行社达成一致意见的是()。
社团贷款存续期间,()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各成员社在社团贷款中的出资额必须符合监管比例和限额规定,牵头社应在社团贷款合同生效后()日内,将合作协议和社团贷款合同同时报送省联社备案,并抄送当地银监局。
社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社负责。代理行社应在社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社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尽快通报社团成员。
发放社团贷款时,各成员行社应当按协议规定,将款项按时划至()指定的专用账户,由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出具借据,并按合同约定统一向借款人划付资金。代理行社应当将借据复印件送达各成员行社,作为成员行社确定起息日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