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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行业监管统计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提高监管统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但一定条件下可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管控、系统保障、监督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