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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也可以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金融机构可以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可以与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不同产品之间可以相互串用。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高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