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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的统计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其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建立地方与地方之间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监测系统,多方位统计监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多面掌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
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是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的重要载体,是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数据的组织枢纽。
细化后的行业分类标准可直接或重新加工组合对应基础统计标准的分类,确保统计口径、分类的一致性。
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科学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标准和制度体系,建设运行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成覆盖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完善大国金融数据治理,有效支持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监管协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探索,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开始测算宏观杠杆率,对评估经济运行的风险状况提供了支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商业银行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和设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经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审核同意。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全部纳入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及时监测指标变化并不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将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综合测算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