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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外公布机密级金融统计资料,须经其总行(总公司、总局)批准
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对外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统计报表的制定和印发,减少统计报表的数量。
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印发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有权拒绝填报。
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下,可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
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交流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研判和风险识别,评估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标准和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评估数据共享效率和共享水平。
建立多维度、多层次并表口径的资产负债表,开展并表统计监测,充分反映金融集团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流动性、风险等状况,并识别内部风险传染路径。
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阶段性目标中的近期目标(2018—2019年):建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统计,全面加强对风险防控薄弱环节的统计监测;持续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体系,完成行业统计标准与基础统计标准的对标;建设先进、完备的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的统计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其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建立地方与地方之间的金融信息共享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