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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三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停业期满许可证自动恢复正常,不需申请,但是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就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许可证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或主动进行变更。
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发现本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可以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七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因国家统一拆迁,经营场所改变,只需要将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变更即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收起来,以免丢失,副本应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的准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决定,允许公众查阅。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烟草专卖局可以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