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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根据《2022年度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违反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处理有关规定情况。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诉求,用信访程序代替法定程序处理的,每发现一件扣0.1分,最多扣()分。
423.根据《2022年度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发生大规模到省进京聚集()以上或个人极端事件情况,每发生一起扣1分,最多扣3分。
422.根据《2022年度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本部门信访工作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推广的(不含网站报道),每次加()分。
421.根据《2022年度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调研报告、专题分析报告、政务信息、媒体报道等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每件加5分。
420.根据《2022年度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按要求开展分管行业领域信访工作总结及形势分析研判,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缺一次扣()分。
419.根据《2022年度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按要求及时反馈或超期反馈重要敏感信息核实情况或其他信访情况的,每次扣()分,最多扣2分。
418.根据《2022年度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联通湖南省信访信息系统的,扣()分。
417.根据《2022年度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网上信访工作的意见》纳入本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的,得()分。
416.根据《2022年度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到国家信访局来信、走访和网上投诉件次只统计本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件。超期未汇报率=自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督办时间起湖南省未在()天内上传信访件汇报信息(本单位应在40天内上传省信访局)且去向为本单位的信访件/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督办且去向为本单位的信访件。
415.根据《2022年度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2021年全年重复信访件数量为基数,今年重复信访件数同比持平的,得基准分10分;2021年重复()件及以下的,今年同比下降的,每下降1%在10分基础上增加1分,最多得15分,同比上升的,每上升1件在10分基础上减1分,最多减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