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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机关、单位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235.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就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不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234.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3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行政复议。
23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31.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2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229.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
228.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27.在电网企业信访活动中,对信访人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有关企业工作人员可对其进行电网企业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时,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