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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复核机关对信访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必须依法向社会公示。
254.有关机关、单位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253.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52.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51.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50.信访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249.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
248.有关机关、单位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记录。
247.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
246.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职责之一是对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