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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257.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6.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就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事项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255.复核机关对信访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必须依法向社会公示。
254.有关机关、单位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253.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52.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51.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50.信访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249.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