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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263.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262.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
261.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
260.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59.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258.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
257.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6.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就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事项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255.复核机关对信访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必须依法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