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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信息从古至今发挥着保障决策支撑的重要作用,烽火狼烟、飞鸽传书、军车邮马、电台电报、手机微信等均属于信息传播的手段。()
268.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7.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266.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暴力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265.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264.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263.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262.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
261.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
260.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