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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局警务保障室应当每( )组织开展一次全局性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并负责定期对库存固定资产开展清点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13、超过使用年限或因失去使用效能等其他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出资产评估价值( )以上的固定资产,可实行报废。
12、杭州市区内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应在费用发生( )内凭发票按分局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11、对因公受侵害致伤的民警,参照《浙江省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执勤中受侵害慰问救济工作实施办法》执行。经鉴定构成重伤的,发放慰问金10000元;经鉴定构成轻伤的,发放慰问金5000元;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的,发放慰问金3000元;不构成轻微伤的,发放慰问金( )元。
10、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住院费用,在职人员超过( )元以上部分,退休退职人员超过800元以上部分,由分局给予全额补助。
9、拾得的无主物品经公示后,超过( )月无人认领的,交警务保障室并在《拾得财物登记本》上登记。
8、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伙食费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 )元/人。无住宿会议不安排住宿费。
7、 车改后,在杭州市域范围内且在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地区出差(建德、桐庐、淳安),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试行短途差旅费包干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 )元(含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6、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 )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C )元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