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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由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不符合冶金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但可以先投入生产。
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和控制为基础,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达到规范人员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
金属冶炼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操作室可设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但应加装防撞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且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