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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具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集中归档保存,避免丢失。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由承包、承租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和改进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措施后继续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该机构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最终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