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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对于即将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的起重机械经评估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由评估检测机构出具正式的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降级”、“报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租赁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先切断总电源,两个“梯笼”同时停止运行,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严禁维修时一个“梯笼”停用,另一个“梯笼”继续运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安装、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要求,委托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司机和拆装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拆装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出厂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含2014年1月1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书》。
根据《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租赁企业分为三个信用评价等级,用星级标记。分别是“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根据《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租赁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执法检查信息、通报批评信息、责任事故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