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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不需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根据《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情况的检查,发现使用超过安全评估要求年限的起重机械,只要采取加强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对于即将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的起重机械经评估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由评估检测机构出具正式的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降级”、“报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租赁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先切断总电源,两个“梯笼”同时停止运行,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严禁维修时一个“梯笼”停用,另一个“梯笼”继续运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安装、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要求,委托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司机和拆装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拆装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出厂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含2014年1月1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