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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限制、拖延用户接入系统的典型表现形式是( )。
55、用户工程“三指定”或变相“三指定”典型表现形式( )。
54、对( )后,不及时进行处理;( )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对( ),一律以“三指定”定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 ),依法严肃追究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任,实施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2、对不按要求对外公开( )等有关信息,造成用户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损害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一律按拒不整改定性,对责任单位按规定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全省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51、对( )等拖延新能源企业接入;( )等问题,一律以影响营商环境定性,全省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50、对供电企业不按照国家能源局和我省用电报装时限要求压缩报装时间,( )延长用户“获得电力”时间的,一律以影响营商环境定性,全省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49、保障客户知情权,压减客户办电成本。( ),( ),( )。严格按配套工程出资界面进行投资建设,减轻客户报装用电、接入电网费用。
48、对( )千瓦及以下电力用户实施低压接入,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低压接入标准,最高不超过( )千瓦。
47、对于其他报装容量在( )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电价)客户,以及有利于扩大公司市场范围的项目,按照“( )”原则投资界面延伸至开关站等方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