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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导致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应由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632、《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告知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631、《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电视机、充电器、录像机的使用寿命均为10年。
630、协调沟通不一定是双向,必须保证信息被接收者接到和理解。
629、《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洗衣机的使用寿命为10年。
628、《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627、《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在理赔处理中,供电企业与受害居民用户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定。
626、《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
625、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对于因供电企业责任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修复,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不应由供电企业承担。
624、《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当日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