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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经营企业。
7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71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71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10、《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砍伐。
709、《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708、《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707、《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但是抗旱用电不应由用户交付电费。
70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