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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宣传铁路旅客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旅客信用管理有关规定。
14.《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接到其他铁路局集团公司站段录入的失信人异议时,应将失信人异议转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
13.《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期限,自失信行为发生之日起一般为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12.《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第七条,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旅客在结束本次旅行前最终按规定补票则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11.《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第七条,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即使旅客按规定补票也认定为失信行为。
10.《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第七条,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旅客按规定补票后即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9.《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第七条 ,严重失信行为以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为准。
8.《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旅客限制乘坐铁路旅客列车。
7.《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第八条,站车工作人员应采用音视频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记录处置全过程。
6.《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第八条,站车工作人员记录处置全过程中,不具备音视频记录条件时应收集3名以上旅客的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