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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5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是一种民事行为,生产经营单可以自主决定。
357、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5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35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5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53、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352、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直接撤离作业场所。
35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5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