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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审核相关协议、合同的合规情况, 提供法律支持;( )
1.( )是指合作双方应根据评估类型、项目种类以及风险暴露的具体情形承担相应风险,评估机构违反相应条款要承担违约和相应法律责任。( )。
19.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办理的托管贷,应严格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额度应控制在有效担保能力范围之内,可以超过担保人自有可变现净资产。(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贷款流程)
市联社应建立健全托管贷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托管贷监测,对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处置。(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15.托管贷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超过托管服务合同年限。(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贷款要素)
托管贷短期流资贷款可采取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贷款要素)
托管贷短期流资贷款不得采取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贷款要素)
托管贷流程包括受理、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签订合同、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环节。(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贷款流程)
14.托管贷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不得超过托管服务合同年限。(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贷款要素)
13.托管贷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且不得超过托管服务合同年限。(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贷款要素)
12.托管贷授信额度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贷款要素)
11.托管贷借款人为自然人客户的应满足“经营家庭农场的应在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全省家庭农场名录内”。(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10.托管贷对象为实际经营三年以上的服务主体。优先支持已纳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服务主体。(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9.托管贷对象为实际经营满一年的服务主体。优先支持已纳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服务主体。( )
(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