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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号中,单位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在办理单位账户销户业务时,核查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企业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后,再行销户。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次日起方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58号)规定一个账户对应多个介质的,按一个账户进行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