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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GB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13】
122.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GB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10】
121.可以在宽度为1.5m的窗间墙设置脚手眼。( )【GB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9】
120.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GB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5】
119.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建筑一米线。( )【GB50203-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3】
118.对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25。( )【GB20010-2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版)11.2.3】
117.在任何情况下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不得小于300mm。( )【GB20010-2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版)8.4.4】
116.在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E.0.5】
115.为防止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所谓的“冷缝”.规范要求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终凝时间。( )【GB50666-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8.3.3】
114.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采用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28天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