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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村、 社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二条规定,()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赍、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 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年。
第二十一条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年。
第二十条规定,正式党员不足() 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条规定,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
第二十条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第二十条规定,有正式党员()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七条规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该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