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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不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在当年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自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由16%、10%变动为13%、9%后,企业不得再按16%、10%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司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1+9%)*9%
自2021年1月1日起,研发投入企业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