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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及管理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委托方、受托方都可以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其他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折旧费用归集范围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的折旧费。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不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在当年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自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