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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销售云公司IDC资源,云公司负责项目实施并 100%全额计收,项目收入按照客户所在地和基地所在地各 50%的规则,通过管理帐形式全额分摊到省公司地市分公司。
各省分(子)公司制定IDC跨域营销结算价格要充分考虑项目发起省销售积极性,给项目发起省一定利润作为营销成本,从而促进跨域营销项目达成。原则上结算价要求不低于机柜或带宽成本。
非全国名单制客户的 IDC 跨域业务参照(中国联通集团〔2017〕312 号)《中国联通政企大客户协同营销管理办法》,由各省分(子)公司根据客户营销界面的要求(要求同全国名单制客户)自行开展,如涉及商机冲突或需总部支撑的重大商机,可向集团政企客户事业部对口行业处室提出协同营销申请,由集团政企客户事业部牵头进行协调或协同。
全国名单制客户的 IDC 跨域业务参照(中国联通集团〔2017〕312 号)《中国联通政企大客户协同营销管理办法》,由全网营销团队进行协同营销,由总部签约。
跨域服务是指中国联通为新老用户提供的可在异地办理的服务,新老用户订购的产品,必须为跨域融合产品
跨域融合产品是指联通公司提供的跨省的移网产品、或跨省的移网与固网的组合产品。
轻资产模式下,IDC运维成本应全部计列到主营业务成本-运行成本-IDC结算支出下。
对于使用IDC资源的客户,可以通过平台合作类项目,免费使用IDC资源。
原则上可以从 IDC 机房拉出裸光纤。
轻资产全合作机房模式是指是指合作方提供机房,联通投资建设通信接入工程并根据项目情况投资建设全部或部分基础机电及客户配套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