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省公司销售外省 IDC 资源时,需签署业务使用协议。
各省分公司销售云公司所属 IDC 资源时,云公司与省公司之间按照市场化方式签署业务使用结算协议,并进行 IDC 收入分摊结算。
省分公司销售云公司资源,按照云公司制定的各基地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发起省签约后云公司负责项目实施,省分公司 100%全额计收,并按照所属基地结算价给云公司以成本方式进行结算。
集团公司销售云公司IDC资源,云公司负责项目实施并 100%全额计收,项目收入按照客户所在地和基地所在地各 50%的规则,通过管理帐形式全额分摊到省公司地市分公司。
各省分(子)公司制定IDC跨域营销结算价格要充分考虑项目发起省销售积极性,给项目发起省一定利润作为营销成本,从而促进跨域营销项目达成。原则上结算价要求不低于机柜或带宽成本。
非全国名单制客户的 IDC 跨域业务参照(中国联通集团〔2017〕312 号)《中国联通政企大客户协同营销管理办法》,由各省分(子)公司根据客户营销界面的要求(要求同全国名单制客户)自行开展,如涉及商机冲突或需总部支撑的重大商机,可向集团政企客户事业部对口行业处室提出协同营销申请,由集团政企客户事业部牵头进行协调或协同。
全国名单制客户的 IDC 跨域业务参照(中国联通集团〔2017〕312 号)《中国联通政企大客户协同营销管理办法》,由全网营销团队进行协同营销,由总部签约。
跨域服务是指中国联通为新老用户提供的可在异地办理的服务,新老用户订购的产品,必须为跨域融合产品
跨域融合产品是指联通公司提供的跨省的移网产品、或跨省的移网与固网的组合产品。
轻资产模式下,IDC运维成本应全部计列到主营业务成本-运行成本-IDC结算支出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