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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自行组织安全评估。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50万以上个人信息或总量超过1000GB的数据跨境传输时,需经过国家安全评估。
网络运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无其他例外。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50万以上个人信息或总量超过1000GB的数据跨境传输时,需经过国家安全评估。
根据等级保护2.0通用要求,对三级系统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方面要求,降低了对外部人员的管理要求,包括外部人员的访问权限、保密协议的管理要求。
根据等级保护2.0通用要求,对三级系统安全策略和管理制度方面要求,降低了对安全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包括版本控制、收发文管理等,不再要求必须由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制度的审定。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网络巡查等技术手段获取的、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受移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需要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可向其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