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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游客王某投诉,在南京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宜兴五日购物团,团费0元。在约定的行程外,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王某共消费500元,所购商品严重质价不符。但在调查中,执法人员未发现旅行社获取回扣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因证据不全,不得对该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
257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256 、旅行社发现租赁的旅游客运车辆缺少客运包车线路证,应当暂停旅游团队行程,要求旅游汽车公司出具包车线路证,或更换车辆。
255 、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不需要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5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
253 、旅行社在异地设立联络处接待游客,该行为并不违法。
252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服务网点的管理,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
251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可以收受旅游者主动给予的小费。
250 、A旅行社组织的“昆大丽6日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于是旅行社业务员电话告知旅游者将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未提出异议后,A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委托给B旅行社履行合同。
249 、2020年9月,A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因B旅行社非法转让经营权对其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B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但是不影响已签订的2020年9月10日出行的旅游合同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