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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630kVA的港口岸电执行0.9的功率因数标准。
8.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630kVA的污水处理站执行0.85的功率因数标准。
7.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99kW的模具加工用户执行0.85的功率因数标准。
6.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的玻璃制造用户执行0.85的功率因数标准。
5.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的汽车零部件生产用户执行0.9的功率因数标准。
4.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kVA(千瓦)以上的农业用电。
3.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千瓦)的工业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85。
2.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功率因数执行标准应为0.90。
1.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30.“转供电费码”数据初审指地市(区县)供电公司逐户核实终端用户申报信息,判断“转供电费码”数据有效性,分为( )等状态。
